駕駛證扣分不能補回來。在一個周期內,駕照扣分不滿12分的繳清罰款,記分下一周期就會清除;駕照扣分扣滿 12分的,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擴展資料: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第二節考試要求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連續進行考試。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采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擴展資料:
一輛車在一年內累計扣分在12分以上未滿24分的,要扣留車主的駕照,并參加科目一的考試,累積扣分超過24分,還要參加科目三的考試。交管局提醒,車主一年內第二次累積扣分達12分的,也要參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小型車車主在一年實習期內,扣滿12分,將注銷小型車駕照。大中型客貨車司機在實習期內扣滿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將注銷大中型客貨車駕照。
駕照12分被扣完,應當盡快交罰款,否則超過15個工作日可以吊銷駕駛證,交完罰款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參加學習,否則交警可以公告駕照停止使用。1、駕駛證被暫扣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扣12分以下的,繳納罰款就可以清除扣分,清零日期過了恢復到滿分;扣12分或者12分以上的,需要去學習科目一,然后考試,考試及格了清除扣分。駕駛證扣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 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擴展資料: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