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在一年內不允許重新考試
公安部123號令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它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考駕照舞弊的,在一年內不能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關于駕駛證作弊的處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七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三)為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學車專用標識的;(四)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五)違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六)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七)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財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考駕照。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注銷駕駛證后3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擴展資料: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四條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倒查結果。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采購該企業考試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