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怎么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什么權利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怎么處理?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什么權利?
不管是受害人還是肇事者了解在事故中所享有的權利是正確參與事故處理過程的前提。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負責處理。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發生管轄不清,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不便管轄,如該交警部門民警為案件當事人等。當事人可以就此向縣級交警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由上級機關決定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2、對交通警察、檢驗人、鑒定人提出回避的權利當事人若有證據證明交通警察、檢驗人、鑒定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以對其提出回避申請。交警部門應在兩天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3、悉辦案交警聯系方式的權利辦案交警負責全案的調查取證事務。當事人可能會有事故情況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幫助,所以確保當事人與辦案交警及時溝通極為重要。故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知悉辦案交警聯系方式的權利。
律師提醒:當事人可以利用知悉辦案交警聯系方式的便利,向其提供證據,反映情況,就事故處理過程中不明白之處進行詢問,但不應與辦案交警進行無謂的糾纏或者爭吵。切記糾纏和爭吵對事故處理沒有任何益處,當事人有依法維護權益的途徑。
4、事后請求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由于對事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沒有當場及時報警,事后仍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處理。交警部門會根據案件情況作出是否處理的決定。交警部門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律師提醒:建議當事人在發生人傷的情況下,最好及時報警,防止因事故現場消失無法查證事實。如果事實無法查證,對受害人而言,可能存在因無法證明肇事人身份等基本事實無法得到賠償的風險;對肇事者而言,可能存在因事故原因無法查明被推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風險。
5、請求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否則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該機動車。交強險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搶救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且交警部門也有權通知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因此在肇事方不墊付費用,且受害人也無錢療傷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6、死者親屬同意或者拒絕尸檢的權利對尸體進行解剖,交警部門應事先征得死者親屬的同意。如果死者親屬拒絕做尸體解剖的,交警部門一般不會強制進行。
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好接受交警部門尸體解剖的建議。當事人收到尸檢結論后,如果沒有異議,應在10日辦理喪葬事宜。逾期未辦理的,費用自擔。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擔心尸體火化會對賠償事宜產出不利影響,這是純屬誤解。保存尸體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的死因,與賠償無涉。
7、知悉檢驗、鑒定結論及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交警部門據以做出事故認定書的檢驗、鑒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知悉。并且如果對結論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交警部門送達的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律師提醒: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鑒定結論時,一般會讓當事人簽收。該簽字僅表明收到該結論,并不意味著當事人認可該結論。當事人如果對該結論有異議,可以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8、請求交警部門返還扣押物品、車輛的權利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如鑒定、檢測)的需要,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但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單,并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如果與收集證據無關的物品,交警部門不得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即最長不得超過60日。如果交警部門逾期未返還被扣押物品,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返還或者說明理由。
律師提醒:鑒于目前交警部門一般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押物品、車輛的客觀情況,當事人在收到相關檢驗、鑒定結論之后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要求返回被扣押物品、車輛,否則由此多產生的相關費用,賠償義務人將有權利不予賠償。
9、請求交警部門查緝肇事逃逸人員及知悉查緝進展的權利交警部門負有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經過的職責,對肇事逃逸人員的查緝責無旁貸。如果交警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當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反映。對于查緝的進展情況,當事人也可以向交警部門詢問。交警部門應予告知。
10、在法定期限內取得事故認定書的權利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經過充分調查后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對事故事實以及責任劃分做出的書面確認文件,是當事人主張賠償的重要證據,也是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定案的重要證據,其法律意義重大。根據規定,交警部門會在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律師提醒: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后會送達雙方當事人。無論對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內容是否認可,當事人均應簽字確認收到事故認定書。這是法規對辦案民警履行職責的要求,當事人對此應予配合。該簽字的法律意義僅在于表明當事人收到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履行了法定職責,并不表明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鑒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重要性,當事人收到認定書后應妥善保管事故認定書的原件。
11、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方請求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權利為了防止逃逸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權利始終處于無法確定的狀態,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規賦予了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時受害方請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權利。如果受害一方請求的,交警部門應在收到書面請求后十日內就已查明的事實做出事故認定書。
12、對事故認定申請復核的權利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就原事故認定的程序和事實進行審查,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事故認定的決定。
律師提醒:當事人申請對事故認定進行復核,應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就目前實踐中的情況看,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交新證據,上一級交警部門一般會維持原事故認定。所以相對充分的理由來說,新證據更重要。
13、查閱、復制、摘錄證據材料的權利交警部門據以做出事故認定的證據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均可以查閱、復制、摘錄。交警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律師提醒:當事人如果打算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的,至少應從交警復印以下材料:涉案車輛的行使證及車輛所有人信息、駕駛人員的身份信息、交強險保險憑證等。
14、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的權利無論交通事故發生是何原因導致的,抑或是何種類型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可以就賠償事宜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律師提醒:當事人如果沒有處理事故的經驗,對賠償項目及金額沒有清楚地認識,應當在達成賠償協議之前咨詢專業人士,不要輕信親戚朋友之言,亦不要聽信不誠實之人的胡言亂語。應該參與協商的當事人沒有參與,或者參與協商的不是當事人本人卻沒有相應的委托手續,都可能導致簽署的賠償協議無效。所以,如果案件比較復雜、重大,最好請專業人士參與協商,否則極有可能出現意想不到之情況。
15、請求交通警察調解的權利如果雙方共同向交警部門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會協調雙方安排調解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現在有些地方交警隊里面設有法院的調解庭或者由仲裁委員會設立的類似于辦事處的機構專門處理賠償調解事宜,而交通警察直接把案件移交給這些機構。不管何種類型的調解,都建立在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他人無權干涉。當事人也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調解,任何一方要求不公開調解的,該調解即不應公開。
律師提醒:自愿原則是交通警察調解的最高原則。任何人無權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違背自愿原則情形下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效。當事人如果認為調解違背自愿、公平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該調解協議無效或者撤銷該調解協議。
16、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當事人之間如果既無法協商,交警部門也無法調解的,受害者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最終解決賠償事宜。
律師提醒:當事人間協商或者經交警部門調解不是解決賠償事宜的必經程序,受害人可以徑直向法院起訴。但是出于節約維權成本的考慮,如果損失不大,且對事實爭議不大的案件,最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但如果損失較大,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最好通過訴訟解決,無論是對受害人還是肇事方都是比較明智的選擇。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或者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肇事方不及時做出賠償,將造成還須通過訴訟解決的情況。對肇事方而言,達成賠償協議可能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難題。
17、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當事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除人身性權利之外,均可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即聘請律師或者其他熟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的人士作為己方代理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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