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和解,交通事故和解后能夠反悔嗎
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和解
1、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警告標志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和解、雖然愿意和解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后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3、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2)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4、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后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并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二、交通事故和解后能夠反悔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否則應當承擔其不利后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民事合同行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 原告以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由要求宣告協議,或以和解協議行為欠缺民事行為、代理人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法院應對協議進行審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2、 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實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的,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3、 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以和解協議簽訂后有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
4、 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應予允準,并對損害賠償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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