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限,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
一、交警扣留事故車輛時限
新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昨天市交管部門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對暫扣車輛、責任認定、重新認定、傷殘評定、賠償調解和對違章當事人處罰6個方面的事故處理時限做出規定。
1、暫扣車輛最長不能超40天。
根據《道·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20天。
2、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
道·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4、療終結15天內可申請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道·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15天內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天內做出評定傷殘的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至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5、償調解限期最長不超45天。
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天,公安交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可從受傷者治療終結日或定殘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可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可從確定損失日開始。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將連續計算調節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將中斷;調解重特大、復雜道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必須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延期。
6、扣駕駛證不能超1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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