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行為嗎,不服認定書怎么辦
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行為嗎
我們知道,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鑒于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明顯不屬于抽象行政行為,故此,這里我們討論下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依法行使權力,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和具體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2、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職權過程中作出的行為;
3、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事項、針對相對人作出的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5、具休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為。
(二)創制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志,具體行政行為就是由行政機關針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制新的權利義務,其一經作出,在沒有被撤銷之前,始終有效,任何人不得改變,對于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如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認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通過協商可以自行改變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
我們曾見到過某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認定書中對于責任劃分使用“建議”一詞,即建議某某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某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將要責任。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創制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對當事人相互之間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僅僅提供建議,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訟性。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一)行政救濟途徑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督察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二)司法救濟途徑
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對認定書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來決定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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