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1、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劃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過錯原則確定賠償責任,對于雙方機動車之間的過錯適度可以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劃分。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劃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是按照無過錯原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即使機動車輛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同樣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只是有條件地按過錯原則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只有其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同時機動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的情況下才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責任。當然,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屬于第一順序賠償義務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交通事故案例適用這一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法院判決直接由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公司負有直接地賠償義務,并不以被保險車輛承擔責任作為賠償的前提,同時保險公司也沒有向責任人追償地權利。
但是保險公司只是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第一順序賠償義務,對于機動車輛上的車乘人員、駕駛人員等并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的其他受害人,保險公司仍然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條例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不能將保險公司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中的被告,但是可以將其列為第三人。
2、機動車一方,包括機動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
(1)受雇人駕駛車輛的情況。
包括有償的職務行為和無償的幫工行為,車輛所有人既是實際地控制人,又是利益的直接歸屬者,因此車輛所有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受害人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與車輛駕駛人負連帶賠償義務,但機動車輛駕駛人在對受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后,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有權向車輛所有人追償。在機動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自已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2)出借的情況。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雖然不能獲得直接的利益,但其出借行為或者是基于對借受人以前給予利益的回報,或者是有可能從借受人處獲得利益回報。至少出借人能夠獲得借受人的感謝或者自我的滿足。受害人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車輛實際控制人(即借受人)與車輛駕駛人負連帶賠償義務,但在借受人使用的時間內,車輛所有人暫時失去了對車輛行駛情況的控制權,同時借受人是利益的直接歸屬者,因此借受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車輛所有人對受害人履行賠償義之后,有權向借受人追償。
(3)車輛質押的情況。
出質人將車輛質押是為了獲取一定的利益,質權人也因此取得了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受害人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車輛實際控制人(即質權人)與車輛駕駛人負連帶賠償義務。但在質權人使用的時間內,車輛所有人暫時失去了對車輛行駛情況的控制權,同時質權人是利益的直接歸屬者,因此質權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車輛所有人對受害人履行賠償義之后,有權向質權人追償。
3、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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