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程序,交通事故索賠時應注意什么
一、交通事故索賠程序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認定,必要時對事故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然后據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作為受害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及是否可訴爭議一直很大,理論界或實務界的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第三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做了最終的結論。根據該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根據上述規定,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變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就意味著公安交通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再是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責任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一,不再是被認為是一個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服的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對此,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是:“(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2、對事故認定書結論的救濟措施
對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怎么辦?相關交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對事故處理不服的。于是各地交警部門出臺意見,讓當事人到上級交警部門進行復核。根據公安部下發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2009年1月1日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時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及代理人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的證據材料,如果發現認定書確有錯誤,可以在訴訟中提出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3、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既不是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所以有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解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不解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也稱責任要件因果關系,它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它所斷定的是權利受侵害是否因其事實(加害行為)而發生;法律因果關系也稱責任范圍因果關系,它所要解決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賠償,即責任范圍、賠償范圍。還有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應當是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而不是賠償義務。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上對當事人是否違法及過錯做出了劃分,當然也包括了因果關系及原因力。法院無權對事故認定書的結論進行更改,但是,對于因果關系及原因力的大小進行審查,可以做出不同于事故認定書結論的民事賠償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法院民事賠償責任確認不可混為一談。舉例予以說明:
甲乙兩人因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乙被致傷。交通部門認定此事故因甲逆行承擔主要責任,而乙因其自行車無牌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甲起訴要求乙按次要責任賠償損失。車輛(無論是否是機動車輛)無牌號是否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呢,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損害的發生與其車輛制動系統或其他車輛本身的問題有相當的因果關系,無疑可以確定駕駛人具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完全可以免責。上例中,甲某受損完全由于其逆行所致,乙承擔次要責任的原因僅僅由于其自行車無牌號,而該情形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相當因果關系的存在。因此,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實務中,經常出現事故認定書對于超載、沒有掛牌、沒有帶駕駛證的違章行為,認定承擔部分責任,實際這種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所以,法院可以對因果關系及原因力進行審查,做出不同于事故認定書的民事賠償判決。
二、交通事故索賠時應注意什么
在交警部門雖然存在調解程序,但是,往往事故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最終走到訴訟階段。作為受害人,如果要獲得公平的賠償,必須確定好管轄法院,選擇合適的訴訟主體,然后對賠償的數額要有個相對合理的估計,對于傷情較重的受害人,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來確定傷殘等級。以下談談訴訟程序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1、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一直存在爭議。目前存在三種觀點:一是主張列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金,故保險公司應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責任。二是主張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保險公司對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可以申請其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三是主張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無直接賠償責任,其與肇事車輛所有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與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并不相同,不應在同一案件中審理,故保險公司無需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爭議的焦點在于受害人是否享有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如果有直接請求權,就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否則就不能列為被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據此,不少法院在訴訟中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如此有利于對受害人予以充分、及時、全面的保護,符合上述立法目的。而河南目前做法是如果肇事車輛投保的是交強險,可以講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但是如果有商業三責保險,商業保險公司不允許列為被告。如果受害人僅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有法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一方申請追加保險公司參加訴訟的,應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受害人追加保險公司參加訴訟。作為受害人,在起訴時有沒有必要列保險公司為被告要根據具體情況。有的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的有履行能力,就無需起訴保險公司。這樣從訴訟技巧上講對受害人比較有利。
2、交通事故損害與保險
目前機動車保險分為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兩者在適用上存在明顯的區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采取的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第三者責任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于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2008版(新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人民幣。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上述責任限額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交強險的實行確實在實踐中帶來了積極的作用,有利于對受害人的賠償,緩解機動車事故帶來的矛盾、糾紛。但是也給法律工作者帶來了新的課題,以下對實務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舉例予以說明: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投保交強險,能否要求負有責任的機動車方先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然后對超出部分按照過錯劃分賠償責任,對此也有不同意見。江蘇、北京等地法院明確規定,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過部分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必須參保才能上路,機動車方系投保義務人,如果機動車方未履行投保投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方不管是負同等責任還是部分責任,都應對第三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投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的責任原則,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草案(二稿)也有明確的規定,第四十七條 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醉酒駕車肇事,保險公司要否承擔交強險責任,對于此問題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支持者認為,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的一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均進行了明確規定。交強險的設立是以保護和救助受害人為宗旨的,《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在駕駛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為受害人先行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這在本質上屬于先行賠付。上述法律法規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首先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體現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社會公益屬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車禍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基本救助。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和救助體制不健全、不完善,法院民事案件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的大環境下,交強險的積極作用就顯得尤為明顯。
中國保險業協會根據《條例》制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成為交強險保險合同廣泛適用的格式文本,該《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這(一)至(四)之一的情形是指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該條規定直接擴大了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即保險公司對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實際上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既超出了《條例》已經明確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規定,又明顯違背了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與宗旨,應當是無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對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駕駛員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產生分歧。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產生分歧時,依法應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3)如果肇事車輛有掛車而且存在第三者強制保險,受害人是否可以將掛車的保險列入賠償范圍。保險公司往往抗辯“保二賠一”,或者認為主車頭出事與掛車無關。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6月19日下發的《關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進行備案的函》(產險部函[2006]78號)第二章第四節“賠償處理”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并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主車與掛車由不同的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2008年1月30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關于印發〈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和〈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2008版)的通知》(中保協發[2008]54號)作了與上述內容一致的規定。據此,根據保監會及保險行業協會的文件規定,保險公司對主掛車的交強險均應依法負責賠償,即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可獲得兩份交強險賠償。”
關于主掛車商業險的理賠問題,根據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7]1號)第十二條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商業保險合同就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問題作了明確約定,即合同約定“保二賠一”。由于保險合同就主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事故如何理賠做了明確約定,故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業三者險案件中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于主掛車的保險理賠問題,應當區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差別,即交強險可賠兩份,而商業險只能獲得一份,不得一概認為“保二賠二”。
(4)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于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對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院作出(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號《關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盧士平、張東澤、六安市正宏糖果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3、司法鑒定及多等級傷殘的計算
司法鑒定有法院的專門部門負責,然后對外委托。首先有訴訟雙方當事人選擇鑒定部門,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要求法院委托。有的地方是法院自己指定,有的是通過抓鬮等方式實現。司法鑒定一般是鑒定傷殘等級,也可以鑒定護理費用及后期治療費。當事人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要提供重新鑒定的理由,否則法院不會支持。
實踐中經常出現同一受害人因身上有多處傷情而被鑒定機構鑒定為多等級傷殘,但是對于多等級傷殘的計算賠償卻理解不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附則及附錄B的規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和賠償指數等加以計算。“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適用如下公式:
C = Ct ×C1×(Ih+∑ Ia..i) (∑Ia.i≤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Ih+∑Ia,i≤100%。
通俗的理解為:傷殘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最高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傷殘賠償指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已有明文規定,但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卻沒有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造成人民法院在確定多等級傷殘賠償金時標準不一,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人員計算出的賠償金出入很大。對此山東的規定是:按照評定最高的殘疾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2-5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4%,6-10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2%,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10%,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100%。廣東省則是由法院自由裁量。
4、城市與農村標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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