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要注意什么,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一、交通事故調解要注意什么
(一)調解的提出
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因此,必須由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調解的意向,并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同,才有可能會有下面的調解工作,但在實踐中,提出調解意愿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會親自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即使向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了該調解要求,也很難得到對方的響應,反而會讓對方當事人誤解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強勢地位,從某種程度上反而會促使對方當事人抵制調解的意向加強,因此,這時選擇合適的調解機構(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調解人(如律師)向對方提出較好,即使是調解人向對方提出愿意調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當地以當事人名義提出,而應以律師身份或中間人的身份向對方提出調解的建議。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調解,言語可以較為激烈一點,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對方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調解,首先最好是對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對其表現出來的較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當事人的歉意。
(二)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說,就加害人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愈之后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好處:
1、事故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調整情緒,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脫出來,能夠從相對較為理性的角度心平氣和的考慮事故善后處理問題,為調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實的心理基礎;
2、此時提出調解,對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容易評估和計算,雙方的權利無狀態一目了然,為調解的成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于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三)確定談判小組成員
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如果本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參加的,也應該派其成年親屬或書面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參加,調解時人員不宜過多,一般由每一方當事人派一至兩個代表參加為宜,而且必須指定其中一個人對該事故處理負有全責。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預防各種突發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結伙而來,而且,也沒有指定負責的人員,這時,作為調解人員,就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以四至六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至兩名。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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