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交通事故訴訟的審判程序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期間便產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為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取得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并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并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于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于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的審判程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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