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特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 人民法院居于主導地位。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
2、 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活動 。
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如一審案件所 適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訴與受理階段、審理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賠償案件時,按普通程序分階段進行審理。
3、 訴訟參加人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訴訟參加人是賠償訴訟的主體,他享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訴訟權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調解,放棄部分原本屬于自己應得的賠償項目或金額,或提起上訴權、撤回上訴權,請求執行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權等。
同時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履行訴訟義務主要有:
1、 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尊重 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2、 遵守訴訟秩序。主要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遵守法庭紀律等。
3、 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一般堅持以責論處原則,全部賠償原則,財產賠償原則,等賠償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一) 以責論處原則。以責論處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有無責任和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當事除按照責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輕重相結合裁量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按照責任情況承擔損害賠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 、負全部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賠償費用。
2 、負主要責任的, 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費用。
3、 負次要責任的, 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費用。
4、 負同等責任的, 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費用。
(二) 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1 、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全部賠償按責任比例確定的數額賠償。
2 、全部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為交通事故使營運車輛造成停運的,應該賠償其停運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不僅賠償直接損失,對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賠償。
3 、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對直接受害人全部賠償,對間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賠償。間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依靠受害人撫養的近親屬,其生活來源喪失的,要依法對被撫養人承擔全部賠償。
4、 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當事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承擔。如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
(三) 財產賠償的原則。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基本方法。
1、 對于財產的損失,只能用財產的方式進行賠償。
2、對于人身傷害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于人身傷害造成的死亡`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補償多少。人身傷害引起的痛苦,應該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以財產予以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對死亡者的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亡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以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四) 等價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折價賠償。這一規定是等價賠償原則的體現。等價賠償包括三個方面:
1、 恢復原狀。對財物損壞程度較輕,原物的主要部分沒有損失,基本功能沒有受到大的影響,經過維修或者配換零件修復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態上和價值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和出入。
2、 折價賠償。交通事故中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不能通過修復而恢復遠原狀的,或者雖然可以修復,但修復費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實用價值,雙方當事人同意不修復的,應當折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賠償。
3、 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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