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被保險機動車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三十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精神損害賠償;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并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
(四)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五) 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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