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有責、同車連責”,你還隨便喝酒、勸酒嗎?
節日期間,當然是少不了各種聚會,在聚餐中,喝酒助興就是人之常情啦。但是聚會喝酒也要注意了!一不小心,你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多地法院辦理過,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趕緊看過來!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下面幾種行為同桌飲酒者或者車主需承擔法律責任: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案例: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后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余10%的
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余元。
明知他不能喝酒仍勸飲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案例:男子飲酒致心臟病誘發死亡,6名勸酒人被判賠12萬
2015年1月,朋友相邀聚餐,四川男子楊某在朋友的勸說下,喝下數兩白酒后,因不勝酒力以至心臟病誘發,被送回家中一直昏迷不醒,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0月16日,記者從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獲悉,同桌吃飯并勸酒的張勇、王建、曹某、趙斌、李明、劉全等6名被告被判賠償死者家屬12591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勇、王建、曹某等6人未盡提醒和勸告義務,致楊某醉酒,其行為與楊某的死亡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系楊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楊某自身患有心臟病,卻仍然大量飲酒,加上楊某被送回家后,原告劉某及家人亦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是楊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男子飯席后扔下醉酒同伴致其溺亡
2015年10月的一晚,佛山的廖某組織了一場飯宴,邀請了包括滕某、盧某在內的11名朋友到江門鶴山市龍口鎮一餐館吃飯,席間他們共喝下三瓶白酒。
當晚9時許,聚會結束,此時滕某的意識已有些模糊,準備搭乘廖某的車離開,但途中廖某接到電話邀約打麻將,便讓一同吃飯的盧某將滕某送回。當時盧某車上有三人,駕車的盧某,搭車的李某、莫某,想著大家都是一起吃飯的,就答應了。然而滕某上車后,意識不清,情緒激動,無緣無故地辱罵、毆打同車的駕駛員及乘車友人,并威脅要打砸車輛、搶奪車鑰匙,屢次要求開門下車。拗不過激動的滕某,盧某駕車到達九江大橋橋腳時,打開了車門。
據李某回憶,將醉酒的滕某扔下后,他們便駕車離開,沒有再去尋找滕某。次日,得知滕某一直沒回到住處,手機也聯系不上,才報警。
四天后,在江門市新會一處開放水域發現了一名男性尸體,經公安機關對尸體檢驗和現場勘查后,確認死者為滕某,死因為溺亡。
事發后,滕某的家屬將所涉的廖某、盧某等共同訴至法院。家屬認為,四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故應賠償撫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00余萬元。
綜合考慮滕某的喝酒及酒后行為,法官認為滕某對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廖某作為聚餐的發起人,應對聚餐人員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廖某對滕某的死亡損失承擔5%的責任,應賠償48905.49元,當時同車的盧某等3人賠償10%,即97810.97元。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案例:聚餐喝酒出事,家屬索賠700萬
2016年9月11日晚上,桂林資源縣7個20多歲的青年男女來到劉某宏所在縣城的一家宵夜攤吃夜宵,除了一名年輕女子沒喝酒之外,其余6人一起喝了17瓶啤酒。
吃完宵夜后,已經喝了不少的劉某宏駕駛劉某銘的摩托車搭乘熊某、龔某2人回家。不料,在途中摩托車撞到了道路臺階,車上3人被拋出車外,造成熊某、龔某當場死亡,劉某宏則受傷。
2017年10月,死者龔某及熊某的父母分別以被害人親屬身份向資源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交通肇事者劉某宏及聚餐同飲人劉某銘等6人共同承擔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侵權責任,共同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喪葬費等費用700多萬元。
2017年11月22日,資源縣法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審判決。同桌聚餐的責任人共計向死者親屬賠償100多萬元。
把車借給喝酒的人開
明知道對方喝了酒,卻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對方開,如果出了事,車主不僅有責任,有時候甚至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將車借給喝酒者開,車主同擔責任
2017年12月6日凌晨1點左右,在武漢市洪山區丁字橋南路文盛街路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白色的福特小轎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到了中心隔離護欄。
當時車上有一男一女吳某和劉某,開車的是女子劉某。經檢測,劉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已經達到嚴重醉駕的標準。
據劉某交待,這輛車是吳某的。當晚兩人一起吃了宵夜,都喝了不少酒。喝完酒后,吳某將車鑰匙交給了劉某,讓她駕駛車輛,最后發生了交通事故。
從兩人的說辭中,民警發現了一個細節。車主吳某,明知劉某大量飲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卻而仍將車輛交與劉某駕駛,其提供所屬車輛并陪同駕駛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
依據《道交法》第22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有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駕車的不安全行為。
因此,警方最終將車主吳某,以同案人與駕駛員劉某,一起以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共同刑事立案偵查。
喝酒一定要適度!不要爛飲!更不要過度勸酒!因為你永遠預料不到一杯酒會給你的人生帶來什么改變!
小編提醒:節日期間,聚會多,飯局多,在開心的同時一定要控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自覺遵法守規,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樣的司機就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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