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嗎,不服認定書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嗎
1、鑒定結論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概念甄別存在差異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或者結合有關的檢驗、鑒定所作出的,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書面材料。
所謂鑒定結論,是對專門性問題由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的鑒定部門進行的,通過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科學結論意見。
2、鑒定結論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主體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門,它是由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進一步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國家行政部門依法定行政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承辦人僅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辦人而已,對外他們并不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承擔責任。
而作為鑒定結論的作出部門則是受聘請或指派,運用本部門人員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的特殊問題進行科學鑒別或認定的部門。他們作出鑒定結論不是依職權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們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非行政公文而是僅代表其作為鑒定人意見的結論。另外鑒定結論的作出人員他們必須是具有相應專業鑒定資格的人員,他們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為有關部門就事情的處理提供專業的依據。
一般他們對鑒定結論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3、鑒定結論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通過現場勘察、調查情況并根據有有關檢驗、鑒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雙方的責任認定,公安交警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是他們的法定職責,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而鑒定結論則是有關部門在處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關給出專業的意見時,委托或指派相關的專業鑒定部門作出的專業意見,鑒定部門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會作出鑒定結論,他是一種被動行為而非主動行為,鑒定部門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項作出客觀、科學的結論即可,并不對相關案件作出任何實體處理而是將結論交由委托部門或指派部門由他們根據鑒定結論對案件作出相應的處理。
4、鑒定結論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救濟程序差異明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服時,可以通過行政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服時可以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責任認定進行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維權,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書為最終的責任認定依據。而鑒定結論它不是一級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當事人對就鑒定結論不服時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他們只能通過重新委托或指定其它鑒定部門作出重新鑒定,而重新鑒定部門與原鑒定部門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系,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的效力也是等同的,采納何種鑒定結果由案件處理部門予以考慮決定。
5、鑒定結論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書面表現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處案警官依職權所作出的職務行為,其作出責任認定書的行為代表的是該國家行政機關,所以該認定書用章時加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而鑒定結論不僅要加蓋鑒定人所在單位的印章,而且必須有鑒定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以顯示其雙重責任的分擔。
綜上幾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證據不應歸入鑒定結論一類,而是應該認定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書證為宜。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給予了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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