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注意什么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注意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可訴性近幾年,對于公安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行政行為、取證行為還是居間裁決行為有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在行使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是一種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交警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法律的授權對每個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取證,并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對造成事故的各方進行歸責。依法取證應做到事實清楚,歸責應做到證據充分、公平合理,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依法行政一方面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行使職權,另一方面是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約束,現代行政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行政權接受司法審查。現在人民法院均開始受理不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給以上爭議畫上了一個句號。
(二)責任認定的重要性雖然公安交警大隊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只是一份書證,但對于法院審理案件來說卻十分重要。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中,責任認定決定了責任人是否承擔賠償,承擔多大的賠償份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后法官對于賠償已無自由裁量權。對于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決定了肇事者的罪與非罪,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依據,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責任認定確定之后,整個交通事故的基本處理框架便確定了下來,其他的只是后續工作而已。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三)證據滅失的不可補救性交通事故的現場痕跡在野外,具有不可保存性。交通肇事的交通工具性能狀態不經鑒定會發生改變,交通工具所裝載的貨物也不可能永遠保存,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尸體更無法長久保存,這些證據的滅失具有不可補救性。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必須成為上述證據的權威歸集和永久保全的載體。如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死者黃某被撞擊后摔出十余米,被第三人曹某的農用車壓死。由于公安機關當時沒有在事故現場圖上標明黃某的倒地和碾壓位置,再去補證就很困難;而農用車是否超載,剎車系統性能狀況,死者是撞擊致死、摔死還是農用車碾壓致死則永遠無法補證。雖然法院可以以公安交警部門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判決撤銷公安交警部門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但公安交警部門在時過境遷后再去查清事實,將成為無可挽回的事情。雖然法學理論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參照證據規則可以不采用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而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徑行判決,然而如果沒有公安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中全面記載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觀信息,法官去依照什么事實徑行判決?可見,公安交警部門必須在責任認定的過程中全面、客觀記錄事故的各項要素,搞好證據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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