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據質證,間接財產損失的證據質證
一、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據質證
直接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貨物損失、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以及對損失進行評估的費用。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第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有爭議的財產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警醒。
證明車輛損失的證據包括:車輛定損單和車輛損費數據,兩者必須一并提交,否則不能證明車輛損失。貨物損失及隨身物品的損失同上。
二、間接財產損失的證據質證
通常包括停運損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釋〔1999〕5號 批復)《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分割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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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條件投保容易索賠難,這是目前我國車輛保險業中的現狀。造成這種現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的利益點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不少車主對車輛索賠缺乏必要的常識,所以引起索賠時的困難。引起這種困難,既可能是投保對保險條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發生后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投保時不認真考慮只是留下了隱患,而事故發生后處理不當而造成保險公司拒賠則真的是損失慘重。賠償的額度、指定維修廠家的修理質量、車輛丟失后的賠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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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二、事后報警的時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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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于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必須有一方為車輛,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飛機、輪船、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在行走中發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如水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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