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運損失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嗎,如何具體認定
一、車輛停運損失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值得注意的是,賠償停運損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修復期間”是指從損壞之日起至修復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運損失” 就不屬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依據的是民法通則:“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這是界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財產直接損失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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