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情況,交通肇事罪怎么處罰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情況
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標準,應從這兩方面來確定:一是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數額,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員傷亡情況。
1、“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客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無論行為人對此客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屬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個標準雖然具體、明了,但對一次事故造成重傷人數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參照這一規定處理時,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量刑過輕,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不符。
因此,將交通肇事罪情節標準中的傷亡人數修改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樣規定就與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銜接和協調起來,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行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就構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財產損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 3-6 萬元計算的。而《解釋》第二條卻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O萬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罪的處罰主要分為三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具體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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