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所需證據,交通事故證據有哪些要求
一、交通事故訴訟所需證據
(一)提起訴訟的證據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登記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個體業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四)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的單據。
3、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比如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七)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八)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4、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九)后續治療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1-5級有)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 、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一)康復費
1、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部門鑒定意見
(十二)適當的整容費
1、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三)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 、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 、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及因處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單據。
(十四)間接損失費證據
1、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4、行駛線路等證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五)生活費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六)喪葬費
1、受害人親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
(十七)辦理喪葬事宜費
1、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相關證據。
(十八)超標準費用
1、受害人超過確定給付年限而確定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十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確定
(二十)死亡補償費
1、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20年,60周歲以上的遞減,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二、交通事故證據有哪些要求
1、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2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傷殘鑒定結論由不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7條規定: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應當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否則,即屬于證據形式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適用。
3、證據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證言系當事人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取得;盜竊取得;賄賂誘買取得;再如: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4、證據經過質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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