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地位,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嗎
一、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地位
1、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責任關系及其訴訟地位
撇開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損失無疑是由致害人賠償,致害人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旦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只要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規則賠償。
因此,對于受害方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替代責任,所謂“有限”,是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超出部分,被保險人尚應按法律規定賠償。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替代責任后,賠償權利人與被保險人的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圍內消滅。至于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在責任限額內,全部消滅;若超出,則部分消滅。但是,這種替代責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責任限于被替代人責任范圍,而此處的替代責任擴大了范圍,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責任時,含蓋了受害人的過錯責任,且其責任大小在所不問。這種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別的顯著標志。
《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既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程序意義在于明確賦予了受害人對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以賠償請求權,相應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即處于“被告”的主體地位,實體意義在于確定了具體的賠償規則和免責情形以及賠償義務人的順序。由于有法定的賠償順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在一定的責任段上獨立承擔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種類的,從訴的角度言,是二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性質言,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正因如此,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擔責后,侵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于消滅,當事人將被保險人一并起訴,有濫用訴權之嫌,人民法院將其追加為被告,于法相悖;即使損失額大于交強險責任限額,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動追加,當事人有自己的價值評判和權利處分。強行追加,可能帶來不良效果,甚至信訪壓力。當然,適當的釋明也未嘗不可。這里涉及一個小問題,被保險人未參加訴訟,誰提供保單等資料。其實這也不是什么大問題,查明事故機動車是否投保及其具體情況,是交警部門查明事實的“必修課”,向其調取,舉手之勞。
二、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嗎
《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由此引起很大爭議。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為保險公司敗訴后應當承擔訴訟費。
其一,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如前所述,保險公司處于被告的地位,若敗訴,依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訴訟費用。
其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并以此約定優先,但是,在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上,《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作為特別法要優先適用。
其三,《交強險條款》屬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因其違反了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而且,《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縱觀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未見“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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