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汽車保險相關條款詳解
產品名稱太平保險私家車綜合保險及附加險
險種類別機動車輛
所屬公司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投保范圍家庭自用的非盈利性的乘用汽車
繳費方式
保險期間一年
保險責任車輛物質損失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滅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保險人負責賠償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
1.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被盜搶、被搶劫、被搶奪后保險車輛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破碎的損失。
(四)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經濟賠償責任
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限額內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及駕駛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保險中的保險車輛是指家庭自用的非盈利性的乘用汽車。
本保險為不定值保險,分為綜合險和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責任終止。
第一部分 綜合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物質損失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滅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保險人負責賠償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
1.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被盜搶、被搶劫、被搶奪后保險車輛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破碎的損失。
(四)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經濟賠償責任 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限額內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及駕駛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或滅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造成的損失;
(二)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的火災。
(六) 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 燈具、車鏡玻璃單獨破碎;
(八) 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九) 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十) 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違章搭乘人員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五)由于駕駛員緊急剎車所致的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六)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的人身傷亡。
第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車輛物質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主義行為、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四)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場所修理、清洗期間;
(五) 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六) 保險車輛拖帶其他未保險車輛(含掛車)或被其他未保險車輛拖帶;
(七) 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 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6.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九)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 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 除本保險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二) 保險車輛用于營運收費的商業行為期間所致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 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八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車輛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投保人可將保險車輛另行加裝的新增加設備與保險車輛一起向保險人投保,但必須列明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新增加設備的保險金額在實際價值內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為其投保時的市場價格。
第十條 經濟賠償責任部分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賠償原則 保險車輛發生本保險規定的保險責任事故造成車輛物質損失及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保險人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或雙方認可的保險公估人進行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車輛物質損失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車輛因被盜搶原因造成實際全損時,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或車輛所有權證書、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推定全損: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損失,經估價實際修理費用將超過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80%,可按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處理,但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 施救分攤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中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五條 經濟賠償責任賠償處理
(一)保險車輛發生經濟賠償責任事故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第二條規定的責任范圍內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二)經濟賠償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方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但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殘值處理
(一)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二)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十七條 代位追償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綜合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第一條第(二)項列明的保險責任除外)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按保險單約定的方式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非被盜搶原因提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因保險車輛被盜搶原因提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或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報停手續、車輛被盜搶的登報聲明。
第二十四條 因被盜搶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保險人在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八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要求終止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后10天內,履行賠償義務。本保險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該依照本保險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十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的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天內,對其賠償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追究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否則,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后提交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愿或不能就仲裁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七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在本公司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具體優待比例按監管機構批準的標準執行。被保險人投保車輛在一輛以上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任一險別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保險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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