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險公司車險
天安保險商用汽車保險及附加險
產品名稱天安保險商用汽車保險及附加險

險種類別機動車輛
所屬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圍適用于所有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動車輛(包括電車、電瓶車、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家庭自用的客貨兩用車及租賃車輛)
繳費方式躉交
保險期間一年
保險責任本條款的基本險分為汽車損失險、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傷害責任險、駕駛人傷害責任險和承運貨物責任險,投保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
汽車損失險
(一)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限內,因下列原因導致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保險汽車在行駛中發生碰撞、傾覆、平行墜落;
2.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沙塵暴;
3.載運保險汽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合格駕駛人隨車照料者);
(二)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將受損汽車移送至事故發生地附近的修車處所需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遭受直接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乘客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乘客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駕駛人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合格駕駛人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承運貨物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車輛的運輸途中,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事故致使車上貨物遭受直接損失或車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及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最高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保險所稱商用汽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及專業運輸單位或私人所擁有的營業用運送人員或貨物的汽車。
本條款適用于所有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動車輛(包括電車、電瓶車、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家庭自用的客貨兩用車及租賃車輛)。
本條款及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單和批單以及經保險人審核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別約定的協議)。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的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本條款的基本險分為汽車損失險、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傷害責任險、駕駛人傷害責任險和承運貨物責任險,投保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
第一條 汽車損失險
(一)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限內,因下列原因導致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保險汽車在行駛中發生碰撞、傾覆、平行墜落;
2.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沙塵暴;
3.載運保險汽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合格駕駛人隨車照料者);
(二)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將受損汽車移送至事故發生地附近的修車處所需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 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遭受直接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乘客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乘客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駕駛人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合格駕駛人遭受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承運貨物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駕駛保險車輛的運輸途中,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事故致使車上貨物遭受直接損失或車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及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最高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 因本條款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無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條款總的責任免除
(一) 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恐怖活動、政府征用;
(二) 競賽、測試、營業性修理或事故車吊裝、拖運期間;
(三)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的駕車行為;
(四) 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等損失及由此產生的各種間接損失;
(五) 保險汽車拖帶未保險汽車(含掛車)或其它拖帶物或未保險汽車拖帶保險汽車;
(六) 無有效駕駛證(或特種車輛操作人的有效操作證、出租車輛駕駛人的有效駕駛證)或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人行為;
(七) 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行為;
(八)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九) 保險汽車肇事逃逸;
(十) 保險汽車在停放時自動滑行或溜坡;
(十一)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十二) 沒有車輛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行駛證和號牌(或無有效移動證和臨時號牌);
(十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八條 汽車損失險的責任免除
(一) 自然磨損、銹損、朽蝕、故障及輪胎單獨損壞;
(二)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及水箱冰凍單獨損壞;
(三) 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所致損失;
(四) 受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
(五) 車體玻璃的單獨破碎;
(六) 新增加設備遭受損失;
(七) 保險汽車被水淹后繼續行駛,或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發動機致使發動機損壞;
(八)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維修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九)他人惡意行為(包括車輛停放時被撞擊或劃痕)造成的損失;
(十)發生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汽車的貶值;
(十一)保險汽車被盜竊、被搶奪、被搶劫期間遭受損壞或零部件、附屬設備、隨車工具的丟失。
第九條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一) 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家庭成員;
(二) 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家庭成員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財產;
(三) 保險汽車內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五) 汽車所載貨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損失;
(六) 他人惡意行為(包括車輛停放時被撞擊或劃痕)造成的損失;
(七)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的貶值;
(八) 保險汽車被盜竊、被搶奪、被搶劫期間導致第三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第十條 乘客傷害責任險、駕駛人傷害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一) 合格駕駛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或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失;
(二) 合格駕駛人或乘客在車外時所遭到的損失;
(三) 合格駕駛人或乘客攜帶的物品損失;
(四)違章載運的乘客遭受人身傷亡。
第十一條 承運貨物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一) 因自然損耗、哄搶、失竊、短少、腐爛、變質、包裝或掩蓋不善、違章裝載等造成的損失;
(二) 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蝕、易污染物品及鮮活產品;
(三) 駕駛人或乘客攜帶的私有物品;
(四) 因自然災害或毆斗、犯罪行為所致的損失;
(五) 車上所載液體和氣體泄漏以及集裝箱體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責任限額
第十二條 汽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 保險汽車的保險金額分為全部損失保險金額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投保時分別確定。
全部損失保險金額按照保險汽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部分損失保險金額按照新車購置價值確定,也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保險汽車的新車購置價,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不同的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和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傷害責任險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承運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的確定
(一)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和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分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七個檔次,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乘客傷害責任險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分別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六個檔次,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
(三)承運貨物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在汽車準載的噸位以內確定。
保險期限與保險費及合同變更
第十四條 保險期限與保險費 本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
按照投保的不同險別分別計算保險費,不足一年的,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汽車損失險以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為基數計算保險費。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和終止
(一)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二)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汽車轉賣、轉讓、贈與、變更用途或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四)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的保險費。
(五)保險汽車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六)保險汽車部分損失一次性賠償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汽車損失險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剩余期間的保險費。
(七)保險汽車在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竊期間,保險人不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的申請。
汽車損失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的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汽車的損失、第三者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下列定損與賠償方式:
(一) 自行擇廠,修復賠償。汽車損失的零配件和修理工時容易核定的,以修理價方式確定損失;待汽車修復驗收后,被保險人提供修理票據和修理項目清單,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二) 自行修車,協議賠償。汽車損失的零配件國內無法采購的,或者以非原廠零配件更換,被保險人有異議的,可以協商確定損失金額,由被保險人自行修復;經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且雙方簽署書面協議,被保險人無需提供修理發票或修理項目清單,保險人在汽車損失修復前實行一次性協議結案賠償。賠償后增加的任何損失和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以自行修車、協議方式賠償的汽車,其修復驗收合格后,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進行檢驗。否則,該車在下一次事故發生時的同一部位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三) 上述兩種定損與賠償方式,可由被保險人自行選擇。但被保險人須在保險汽車修復或賠償前會同保險人共同檢驗和確定修復項目及費用,并由雙方共同訂立定損或賠償的書面協議。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四) 第三者財產損失的確定或賠償,被保險人可以參照上述定損與賠償方式,自愿選擇進行修復或一次性協議賠償。
第十七條 保險汽車的損失賠款計算依據與方式:
(一)保險汽車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按事故發生時保險汽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 保險汽車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三)保險事故發生后產生的施救費用,按照事故發生地政府頒布的標準,在保險汽車損失賠償以外另行計算賠償,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四)施救的財產中,含有保險合同未保險財產的,應按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與施救財產的總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人身傷害責任的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車內人員傷害責任險的人身傷亡賠償,依據本條約定的損害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分別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本約定與國家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不一致的,以本約定為準。
(一)醫療費:依據醫院的憑證,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醫藥費和治療費計算。包括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限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
(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含殘疾用具費):按照承保時的責任限額與年賠償比率(表一)及殘疾者的殘疾等級和實際年齡計算。補助費的具體數額, 按照傷殘等級十級,依次分為100%、90%……10%十個檔次計算,若受傷人員符合二處以上殘疾等級的,以高的一級傷殘等級為限;賠償期限自傷殘等級最終評定結束作出評定書當月起計算,最高賠償期限20年。即:50周歲以下的賠償20年;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賠償減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三)被扶(撫)養人生活補助費:按照承保時的責任限額與年賠償比率(表一)及殘疾者的實際年齡計算。補償死者生前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撫)養的(法律上確認的直系親屬)或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依據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為五級殘疾以上(含五級)為限;最高扶(撫)養20年,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賠償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其他的被扶(撫)養人扶(撫)養5年;對不滿16周歲的人扶(撫)養到16周歲。
(四)死亡補償費(含喪葬費):按照承保時責任限額與年賠償比率(表一)及年齡的不同計算。賠償期限每人賠償不超過10年。即:16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補償10年;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賠償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賠償減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
(五)人身傷害責任事故處理費:依據本款約定的交通事故等級[Ⅰ、Ⅱ、Ⅲ級]的不同和 [表二]賠償標準,按照承保時的責任限額分別計算:
Ⅰ級: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構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Ⅱ級: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構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Ⅲ級: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構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或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六)責任限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被扶(撫)養人生活補助費、死亡補償費、人身傷害責任事故處理費的賠償,按照本條前五款中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賠償。
第十九條 對被保險人或其經辦人員自行向第三方承諾或賠償而增加的任何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人身傷害責任的損害賠償后,其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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