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未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案例回放
浙C5×××號小貨車原為陳某所有,2014年1月,陳某將該小貨車轉讓給劉某。但是,在轉讓過程中,陳某與劉某之間并沒有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但劉某仍以原登記車主陳某的名義繼續向某保險公司投保。
2014年5月的一天,劉某雇傭的駕駛員孫某駕駛該車從杭州往蕭山方向行駛時,與邱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邱某受傷、兩輪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邱某承擔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由劉某賠償死者李某的家屬人民幣10萬元,同時賠償邱某經濟損失32000元。劉某作出賠償后,由于考慮到該車并未辦理投保合同的變更,就由原車主陳某向該車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事故索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以陳某不是被保車輛的真實車主為由,拒絕支付賠償費。為此,劉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賠款。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投保車輛是以他人名義進行投保,原告作為投保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另據保監會發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關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履行該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陳某在與劉某進行車輛買賣,依法應辦理車籍過戶才有效,并在保險車輛轉讓給原告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批改手續,或者訂立書面變更協議,保險才繼續有效,否則,出險后即使是實際車主,也無權獲得保險賠償。
原告認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這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并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雖未辦理車輛過戶以及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但并不導致該車輛轉讓行為及保險合同的無效。交警部門確認原告是投保車輛的實際車主,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被保險人陳某理賠,在拒賠通知書中也確認原告是保險車輛的真實車主,陳某將拒賠通知書交付給原告作為提起訴訟的證據,該行為應視為陳某將車輛的請求賠償權利轉由原告行使。因此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訴訟請求權。被告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理賠,又拒絕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違背公平與等價有償原則,于法于理不合。最后,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賠償金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采用格式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機動車保險合同系保險人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險的賠款是其最主要最基本的義務和責任,也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最根本最主要的權利。被告以該免責條款約定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顯然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也是以格式合同條款免除其保險合同的理賠責任,并由此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權利。則本案被告保險公司以上述格式條款規定,以車輛轉讓保險未過戶主張免責,顯然是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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