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 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
一、未履行提醒義務導致發生事故
江合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成通車后,通車范圍到重慶市江津白沙終止。高速公路的指示牌上雖有通向四川瀘州的指引,但屬該高速公路在建的二期工程。江合高速公路白沙收費站系機動車在該地進入江合高速公路唯一的入口。2011年5月14日20時30分,居住在江津本地2年多的李某持高速公路通行卡駕駛小轎車由白沙高速路口進入高速公路后,駛入了標示為通往瀘州方向的未開通且警示阻隔設施不在位的匝道,最終在白沙路段斷頭路墜落,車損人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未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前,江津某醫院還多次在此事故地點搶救過其他同類交通事故傷員。李某以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未在白沙互通主線及匝道上明顯設置方尖錐、隔離墩等封閉及引導設施,應承擔管理失職的過錯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事故由李某負全責,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二、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應否擔責
本文認為,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負有對未通車路段設置的禁行警示、隔離等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職責,并負有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積極防范和排除風險的高度注意義務。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未盡上述高度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在承擔責任程度上之所以有分歧,關鍵是對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及車輛駕駛人各自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程度存在分歧。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著重分析他們各自應擔負的注意義務。
(一)高速公路作為特殊的構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積極審慎的管理和維護構筑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適用范圍的填補,也確定了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的所有或管理人對有關構筑物應積極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因維護管理不當或失職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高速公路是人工構筑物,主要用于為社會提供高速、便捷的通行環境,為了確保高速、便捷得以實現,法律要求高速公路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盡到審慎的巡查和維護義務,對可能存在的通行障礙應當提前消除。
(二)高速公路作為通行服務活動載體,其經營管理者負有高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事實上是對上述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法律雖未直接規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人的安保義務,但其提供服務的職能必然要求其提供的通行服務具有必要的安全性。本案中高速公路收費通行的做法足以說明其具有經營性,而車輛的高速通行必然會帶來高度危險,防范高度危險,提供便捷的通行服務,必然要求經營管理者擔負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以確保接受服務的車輛得以正常通行并不招致危險。
(三)高速公路的特性足以讓駕駛人相信可通行道路是安全暢通的。高速公路作為通行服務載體,以其相對安全(如沒有人員隨意出入)、便捷等特點為世人接受,車輛駕駛者進入高速公路后,足以相信前方開放的道路是暢通的,若不暢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會依據其高度的注意義務及時警示。而作為駕駛員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安全駕駛的普通注意義務和及時接收各種通行信號即可。
綜上,本文認為,在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通行是高度危險行為,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營運人,其具有高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已開通的道路應當是安全暢通的,否則應當提前主動向駕駛人員說明并設置警示,且設置的警示足以引起駕駛人員注意。而駕駛人員的注意義務是:在進入高速公路后按相關警示和指引依法正常通行即可。就本案而言,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人并未盡到高度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將未開通的斷頭路與開通的道路隔離開,導致駕駛員依據“開放即暢通”的合理判斷進入了斷頭路,這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駕駛員未及時獲取通行信息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應由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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