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7月1日起實施,違者最高處罰3萬元
【車主指南 行業資訊】5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境內機動車(包括進口機動車)開展排放召回及監督管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91年到2009年期間,美國共實施機動車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動召回和受調查影響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可以說,歐美環境保護召回制度自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近幾年鬧得沸沸揚揚并仍在發酵的大眾汽車“柴油門”事件,就是該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實踐之一。
從2016年1月1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至今,我國針對排放問題共進行過6次召回,涉及車輛5164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奔馳、斯巴魯、寶馬和飛碟,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轉化器、燃油加注管軟管、排氣歧管和OBD診斷軟件等。
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6日,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2號風險警示通告,召回部分進口途威、邁騰系列汽車1950輛。召回范圍內車輛由于安裝了特定的發動機控制模塊軟件,會導致部分車輛的尾氣排放檢測數值在實驗室檢測時與實際道路行駛時存在差異。
從現實生活來看,出臺機動車排放召回規定符合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當前我國移動源(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動源已經成為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來源。而且機動車大多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域,尾氣排放直接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召回能夠有效消除已售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存在的排放問題。
在《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實施以后,如果有以下違反規定的情形之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未保存相關信息或者記錄的;
(二)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
(三)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四)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將召回計劃通知機動車經營者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未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的;
(五)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后未停止銷售、租賃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或者召回總結報告的。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原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排放召回,是指機動車生產者采取措施消除機動車排放危害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排放危害,是指因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
第四條 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產者。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級行政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可以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和監督管理平臺,與生態環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開展信息會商。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并將可能與排放危害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至生態環境部。
第八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記錄并保存機動車設計、制造、排放檢驗檢測等信息以及機動車初次銷售的機動車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報告下列信息:
(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稱和質保期信息;
(二)排放零部件的異常故障維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
(三)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維修與遠程升級等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四)機動車在用符合性檢驗信息;
(五)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訴訟、仲裁等信息;
(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的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
(七)需要報告的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化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告。
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銷售、租賃、維修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統稱機動車經營者)應當記錄并保存機動車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號、數量以及具體的銷售、租賃、維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經營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并通知機動車生產者。
第十二條 機動車生產者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車輛測試等途徑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
機動車生產者收到調查分析通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一)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第十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進行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產者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機動車集中停放地進行現場調查;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況;
(四)委托技術機構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產者應當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 經調查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 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證明材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產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采用論證、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等方式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機動車生產者既不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認定確認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書面責令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 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責令召回通知書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
第二十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自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召回計劃。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確需修改召回計劃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自修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并說明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召回的機動車范圍、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應急措施;
(二)具體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系方式、進度安排等;
(四)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對召回計劃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將召回計劃及時通知機動車經營者,并自提交召回計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并提供咨詢服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向社會公示機動車生產者的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配合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檢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擔機動車消除排放危害的費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機動車,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自完成召回計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生產者應當保存機動車排放召回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
發現召回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二十九條 從事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將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和排放零部件生產者提供的資料或者專用設備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獲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未保存相關信息或者記錄的;
(二)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
(三)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四)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將召回計劃通知機動車經營者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未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的;
(五)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后未停止銷售、租賃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或者召回總結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生產者依照本規定實施機動車排放召回的,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召回,以及機動車存在除排放危害外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氣污染物情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雙積分政策全稱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這個政策的核心是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詳細]
- 這幾年,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可謂是直上云霄。但不難發現火爆的背后其實是靠著新能源汽車行業對補貼深深的依賴。畢竟很明顯自2019年下半...[詳細]
- 在如今這個政策時時變的社會里,消費者們稍不注意就可能不知道生活的城市又推出了什么樣的政策及措施。最近 北京指標油電互換政策就...[詳細]
- 這幾年,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可謂是直上云霄。但不難發現火爆的背后其實是靠著新能源汽車行業對補貼深深的依賴。畢竟很明顯自2019年下半...[詳細]
- 這幾年,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可謂是直上云霄。但不難發現火爆的背后其實是靠著新能源汽車行業對補貼深深的依賴。畢竟很明顯自2019年下半...[詳細]
- 10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第36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本批次《目錄》包括202款車型,其中免征...[詳細]
- 這幾年,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可謂是直上云霄。但不難發現火爆的背后其實是靠著新能源汽車行業對補貼深深的依賴。畢竟很明顯自2019年下半...[詳細]
- 上海2022年綠牌政策: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注...[詳細]
- 上班擠地鐵、下班擠公交!多少深圳人希望擁有一輛汽車方便自己上下班通勤,在工作日也能多睡一會。然而購買汽車也不容易,除了要有...[詳細]
- 關于北京擬試點以家庭為單位搖號的消息振奮人心,這個消息相當于無車家庭的春天來了。那么,北京新能源搖號政策2022年到底是怎么樣呢...[詳細]
- 2021年最后一天,2022年電動車補貼政策如約而至,新的補貼政策歸結起來有兩點:1、補貼下降30%;2、2023年開始再無補貼。 新能源乘用車領...[詳細]
-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國6排放,堪稱汽車史上最為嚴格的排放標準。以汽車尾氣污染物中占最主要成分的顆粒物、一氧化碳、氮氫化物為例,...[詳細]
- 皮卡在中國汽車市場過得十分憋屈,但皮卡在中國汽車市場上卻并不是新鮮事物, 早在1986年,中國便迎來了第一輛皮卡下線,但三十余年...[詳細]
- 購買新能源汽車之前要先了解相關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助于消費者選購合適的車型。自2019年3月26日,國家相關部委引發了《財政部工...[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