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嗎,認定書是不是書證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嗎?
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鑒定結論,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責任認定書)是否屬于鑒定結論存在不同的意見。但目前普遍來看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應當作為鑒定結論。
(一)兩者的制作主體不同。
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從實際看,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首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此時公安機關并不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而是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行政機關。鑒定結論是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作出的科學判斷,完全不同于公安機關依據職權作出的結論。
(二)兩者存在的階段不同。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責任認定書是在行政處理階段中出現的,而鑒定結論恰恰是出現在刑事訴訟階段中的。
(三)從責任認定書的內容看,責任認定書不宜作為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情事實的客觀陳述。而責任認定書就是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基本情況是責任認定書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是必要的組成部分。
(四)從證據效力看,責任認定書也不宜為鑒定結論。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是違章情節、危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最后判斷雙方的責任。而這一點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環。
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來說,對當事人違章行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關系的確認,是審查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對責任認定書作出審查,判斷責任認定書的有效、無效。
所以,起訴書、判決書的文書內容不受責任認定書的限制。而鑒定結論一般客觀性比較強,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證明是其他證據無法取代的。一般而言,除非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鑒定人的資格問題、鑒定人的徇私舞弊行為等等,鑒定結論很少被推翻。最后,公安機關一方面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了責任認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以及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難以保證該責任認定書的公正性。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是書證
雖然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對于它究竟屬于書證還是鑒定結論存在較大的爭論。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書證。因為書證是指以其所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制作的文書,該文書就是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這符合書證的基本要求。我們認為,此觀點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一)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書證。
(二)從客觀性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征,即客觀性。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書證形成之后,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反映的思想內容具有主觀性并不矛盾。如書面遺囑,它反映了財產所有人處分財產的意圖,這種意圖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觀的,辦案人員只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圖改變其中的內容。然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三)從制作主體和制作的目的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宜。如合同書簽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制作,其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了確定訴訟中的相關事宜。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于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四)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公安司法機關對書證審查時,其重點在于書證與案件有無聯系,書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為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定書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訴訟中,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其重點在于制作人員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制作人員的資質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員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職業操守等。由此可見,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與書證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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